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兩大特點
(一)入刑金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刑罰期限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與司法解釋
構成本罪,必須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增值稅發票的專用發票的行為。
(一)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先原則】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標準
根據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3.稅務總局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4.避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則“三流合一”
39號公告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強調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資金流”規定的是收取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除了收到銀行款項等資金流,還包括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將俗說的“三方協議”納入范圍“資金流”。
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從受票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三流合一”原則,具體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開具發票方,強調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資金流”規定的是“支付款項”,沒有其他的支付銷售款項的憑據,也就只包括銀行等資金往來款項,但是39號公告,規定了開票方“資金流”包括“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所以實務操作中,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資金流”的規定也應包括支付銷售款項的憑據,如“三方協議”。
5.實務操作舉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兩種表現形態:
第一,沒有真實交易行為情況下的開票行為就是虛開。
舉個例子,這個月公司出現增值稅銷項稅1000萬,增值稅進項稅800萬,所以交200萬增值稅,有些企業不想交稅,就找了一個關系好的供應商,先開1000萬票,可以認證抵扣,就交30萬稅,但是如果開了1000萬票以后,這個月沒有買建材,兩個月以后才去買的建材,此時施工企業付了款但是沒有開發票,因為之前供應商已向施工企業開了1000萬的發票,之前供應商開票給施工企業,沒有采購行為,供應商沒有發貨給施工企業,這種行為就是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按刑法208條規定,構成1萬元了,就是犯罪,判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
以上行為違法的原因是沒有真實交易行為而開票的,但是我們可以先做個策劃,先開1000萬元發票,施工企業應該和供應商簽采購合同,先把貨發過來,有一個發貨單,可以不付款,但是要簽采購合同,供應商發貨,有發貨單,貨沒有收到也沒有關系,因為有發貨單,發貨時間在開票時間的前面就合法,就不是犯罪。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的采購部門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可能從業務源頭上造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有真實交易行為,但是開票金額和交易金額不真實也是虛開。
再舉個例子,施工企業購買材料與供應商簽訂一份合同,上面采購寫了品種、型號、技術標準,合同里面產品寫的是這樣的,但是發貨后,收到貨驗收時的品種與合同里的品種不一樣,開票時按照收到貨的品種開的,這叫虛開,也構成犯罪。所以,企業內控非常重要,倉庫部門、材料人員有沒有審核,如果開票時品種和發貨時品種不一致,雙方都構成犯罪。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營改增以后,施工企業不論是高管還是采購、合同、財務等部門員工腦海中要有少交稅、要有增值稅專票的概念,但是有了增值稅專票也不一定能抵扣,甚至要犯罪。所以,難點是不僅要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更重要的是要清楚發票是怎么來的,否則,拿到專票之時,就是犯罪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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