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支持房地產去庫存若干稅收優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贛地稅發〔2016〕38號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促進我省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支持各地做好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現就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優惠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一)降低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將房地產企業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從現行的1%下調至0.7%,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從現行的3%下調至1.5%,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從現行的5%下調至3%。
(二)降低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將房地產企業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從現行的6%下調為5%,與普通住宅相同;將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從現行的8%降為6%。
(三)據實處理降價因素。對房地產企業將部分或全部房屋降價出售給政府及相關機構作為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有關文件認定后,對其降價部分不按照市場價格調增收入,據實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降低房地產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負擔
(一)加快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面積扣減。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面積,由現行的每半年清算扣減一次調整為每季度扣減一次。凡已簽訂銷售(預售)合同或實際交付部分對應的土地面積,在申報時按已售建筑面積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扣減。
(二)調減房地產企業自用地下建筑計入房產原值的比例。鼓勵企業將庫存的地下建筑房產轉用于生產經營,減少房產閑置。對新建地下建筑轉為工業用途的,將目前按房屋原價的60%調減至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轉為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將目前按房屋原價的80%調減至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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