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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三(建筑服務)


時間:2017-01-11 21:38:04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三

       (建筑服務業)

一、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適用的預征率不同。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異地納稅人是一般納稅人,還是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跨縣提供的建筑服務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本省納稅人省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的,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外經證時,應當在外經證“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意見欄”中注明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該項目是適用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

外省納稅人來我省提供建筑服務的,在預繳稅款時,還應提供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還是適用簡易計稅的證明;小規模納稅人在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還應提供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證明。

二、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已經按3%預繳的稅款,如何在當期預繳申報時予以抵減?

答: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1列“銷售額”和第2列“扣除金額”時,應按減除當期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和該發票所對應的分包款后的金額進行填列。

三、對異地建筑老項目,承包方與實際施工方不為同一人,營改增之前由施工方在建筑項目所在地代開發票;營改增之后,對由于承包方和施工方不為同一人的,發票應如何開具?

答:為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1)如試點前的建筑服務業務中,總包方收取管理費,發包方直接付款給施工方,工程施工、材料采購等由施工方全面負責,且營改增后三方(發包方、總包方、施工方)簽訂補充協議,同意由施工方向業主開票的,可以確定施工方為納稅義務人,由施工方按規定開具發票(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和申報納稅。

2)如果施工方無法提供約定上述事項的三方協議,應定性為分包業務,由施工方向總包方開具發票,總包方再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3)如果施工方為承包方的外派機構(未辦理稅務登記的項目部等),應當向項目發生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如承包方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當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承包方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情況的,可以按照規定向服務發生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四、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應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第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3號公告)規定的精神,分別核算其銷售貨物、建筑業服務的銷售額,按照規定分別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九條“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問題:關于“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如何界定?

答:根據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均可申請領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原則上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可以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其提供的建筑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建筑服務發生地國稅機關能否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能代開應如何處理?按省代開專票管理辦法規定:“主管國稅機關對已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納稅人,應及時告知其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從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當月停止為其代開專用發票。”因其總機構在外縣,不屬我局管轄范圍,不能履行告之義務,我局應如何操作?

答:納稅人連續12個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累計不含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不得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告知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七、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常發生的小額建筑安裝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是否需要逐一備案?

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因此,對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應當按項目進行備案;對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可暫按年分項目匯總進行備案。

八、財稅[216]36號文附件3第一條(十五)項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個人轉讓自建自用住房如何界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五項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81號)規定,地稅部門可延續營改增前的管理方式。

九、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申報時銷售額未超過9萬元享受小微企業免稅優惠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增值稅稅款是否可以退稅?

答: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申報時銷售額未超過9萬元享受小微企業免稅優惠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后期預繳稅款中抵減或按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申請辦理退稅。

十、電力安裝工程公司為供電線路提供的日常維護,是按建筑安裝服務征收增值稅,還是按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規定,屬于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和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都屬于不動產。為不動產提供的維護按安裝服務征收增值稅,為動產提供的日常維護按修理修配勞務處理。

十一、構成房屋實體的中央空調、電梯等設備的維護、保養屬哪個稅目、稅率真多少?另機器、機械等非房屋維護、保養屬什么明細稅目,稅率多少?

答:對中央空調、電梯等設備的維護、保養,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對機器、機械等非房屋維護、保養(不含安裝),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

十二、工程發包方僅僅提供動力能否認定為“甲供工程”?

答: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為甲供工程。發包方只提供動力的,屬于甲供工程。

十三、代建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營改增試點政策及國稅函[1998]554號文精神,對代建工程業務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如工程施工單位與業主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代建單位只負責代辦手續及工程監管,代建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按提供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二)如工程施工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且代建單位與業主間不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代建單位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施工單位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向代建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如工程施工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且代建單位與業主間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代建單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施工單位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向代建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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