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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


時間:2017-01-11 21:36:04

(綜合管理類)

一、總局2016年第23號公告:"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取得的預收租金,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上述兩項政策規定是否可理解為除其他個人外的小規模納稅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過9萬元,不可對租金按期進行分攤,需繳納增值稅? 

答:除其他個人外的小規模納稅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時一次性確認收入。

二、納稅人轉租不動產,是否算“取得不動產”?

答: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轉租不動產“取得不動產”辦理。

三、對于其他個人既有出租不動產收入又有其他應稅服務收入的,怎么適用小微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四、甲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需租賃個人店鋪一間,需一次性支付給房東乙一年租金共15萬。除此之外,甲企業還需單獨支付給上一承租人丙18萬元的“轉讓費”,該筆轉讓費按什么項目征稅?

答:轉讓費視為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計稅。

五、本地商務、衛生等部門規定,生豬宰殺實行定點集中屠宰。生豬宰殺企業有兩類業務,一種是僅提供宰殺場所,收取場地費;另一種是既提供宰殺場所,又提供宰殺服務,并收取宰殺服務費用。請問該應稅行為適用生活服務業哪個行業細目哪個征收品目?是否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答:僅提供宰殺場所收取場地費的按不動產經營租賃項目征稅;對同一客戶既提供宰殺場所又提供宰殺服務的,按兼營處理,要分別核算銷售額。宰殺服務屬于生活服務中的其他服務。宰殺環節不屬于流通環節,不適用免稅政策。

六、企業預存高速公路ETC儲值卡費用,收到江西省高速公路聯網管理中心開出的地稅局普通發票(5月10日),一是請問儲值費用可否計算抵扣?二是地稅發票可否作為計算抵扣依據?

    答:ETC儲值卡費用暫不予以抵扣。ETC儲值卡地稅發票不能作為計算抵扣依據。

七、駕校在發生教學業務同時有租賃場地,是按兼營還是混合銷售,如果兼營,該如何區分? 

答:屬于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八、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價格中(包含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因先進行產權登記,稅務機關已按銷售不動產5%征收率計算已征收稅款,但納稅人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時,土管部門在銷售價格中重新確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按3%征收稅款,從而產生應退稅稅款,是否需要退稅。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附件1第三條規定,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九、企業選擇差額征收增值稅的行為,是否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答:暫不需要備案。

十、企業購買的綠化服務和花草可以做進項抵扣嗎?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中對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已做出具體明確,對于企業購買的花草如果不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應當予以抵扣。

十一、所謂不動產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時點?

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時間如何劃分沒有明確,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2)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十二、某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其在營改增之前已動工興建一處不動產,目前尚未完工,其發生的材料款、設計費、建筑費等費用,營改增前后均支付了款項且未索取發票,付款的比例與工程進度并不相符,其余尾款擬在工程完工驗收之后付清并同時收取全額發票。請問企業該不動產在建工程所含的材料費、設計費等是否可以進行抵扣?以哪個時間節點為標準?

答:按照《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規定,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可按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定,屬于5月1日以后發生的材料款、設計費,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三、在省內有總分機構的納稅人,其減免稅備案可否由總機構統一備案,各縣分支機構可根據省總機構備案情況統一享受優惠政策?

答:實行匯總納稅的,可由總機構向其主管國稅局辦理享受免稅政策的備案,總機構將備案登記表格進行復印后傳遞至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將復印件提供給其主管國稅局留存,不再重復辦理備案手續。

十四、環保局下設機構取得垃圾處置勞務收入是否要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年78號)文件規定,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業務。如屬于上述定義,則可按財稅2015年78號文件規定,享受“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即征即退70%”優惠。

十五、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銷售不動產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請明確“用于公益事業和社會公眾”的對象范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社會公眾指參與社會活動的民眾群體。

十六、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我省可上浮20%為限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5月1日以后,扣除的標準為9600(8000上浮20%),還是按減去地稅提供的本年已扣減稅額為標準做備案?

答:應減除已在地稅本年扣減的部分。

十七、對于集團內各單位之間及集團總部與下屬各單位間的資金占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答:除集團內統借統還外,集團內部之間無償占用資金,按視同銷售貸款服務處理。

十八、當地政府為盤活本地的國有資產,將部分行政單位的不動產劃撥到一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劃撥的同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該類轉讓業務,不動產轉讓方(部分行政單位)未從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獲取收益及相關利益,屬于行政指令性劃撥,不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請問該項資產劃撥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答: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也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九、房產公司的廉租房能否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附件3文件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因此房產公司的廉租房不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不能免稅。

二十、苗木生產企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提供綠化工程的苗木企業,在為客戶提供綠化工程時,使用了自產自銷的苗木,該項業務是否屬于混合銷售?  

答:在總局未明確之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服務,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和建筑業服務的銷售額。

二十一、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后,企業新增不動產等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允許納入抵扣范圍,請問對實行免抵退稅的出口企業在本次營改增后購置不動產等支付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

答:可以。

二十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 中“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請問:這一條款規定“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前取得的”這個時間點怎么界定?

答: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以該服務改征增值稅的時點來確定是否可選擇簡易計稅。

二十三、企業2016年4月20日簽訂建筑開工合同,5月1日之后取得大量進項發票并分兩年抵扣,年度辦理竣工結算入固定資產,2017年元月將一棟大樓大部分對外出租,一小部分用于辦公,出租部分可實行簡易計稅嗎?

答:納稅人出租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題中企業出租該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二十四、稅總函〔2016〕145號: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對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事業或行政單位,只發生的出租不動產或偶然銷售不動產,稅務機關是否也可比照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行政、事業、軍事等單位,可以持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租賃合同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加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專用章。

  二十五、企業以軟件產品銷售、軟件服務為主的單位,同時從事智能樓宇工程安裝。營改增后,企業購進軟件產品并提供一項智能樓宇工程安裝,其中合同中軟件和設備銷售額占比約70%,安裝調試為30%,該項業務是按銷售貨物全部征17%,還是按建安工程全部征11%?還是可按企業財務核算的情況,分別按銷售貨物和建安工程征稅?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附件2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題中企業購進軟件產品和設備并提供安裝調試服務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二十六、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 如何確定不含稅收入?

  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暫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車輛通行費/(1+3%)*3%;

  通行費抵扣按照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年86號)規定處理。

二十七、對于安利等企業,普遍存在的其他個人提供代理等服務,如何適用增值稅優惠?

答:對于按月結算銷售額、長期連續提供服務、但又沒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個人,適用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其他個人偶然發生的應稅行為適用按次征收500元/次的起征點政策。

二十八、部分金融企業反映,由于行業內部對資金支付的監管要求及業務模式的特殊性,部分業務會出現“三流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如分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以分公司名義購買貨物或服務,發票由客戶開具給分公司,而款項由上級公司實際支付,請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建議企業事前與主管國稅局進行溝通和說明,并保留能夠證明業務真實的相關資料。

二十九、企業經營費用報銷中存在員工個人刷卡或現金先墊款支付給貨物、勞務、服務銷售方的情況,以企業名義取得對方開具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勞務、服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上述付款方為實際付款方。企業取得員工個人刷卡或現金先墊款支付的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原則上可以抵扣,但應附企業實際支付款項的證明資料(如員工報賬資料),為避免以后出現爭議,同時企業從加強內部監管的要求,大額支出應以企業名義支付。

三十、企業與客戶發生訴訟時,由于審判結果尚不明確,律師費用可能由企業承擔,也可能由客戶承擔,訴訟前支付律師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企業取得的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尚未確定用途的,可先按規定申報抵扣;實際用于不得抵扣項目(如法院判決由客戶承擔)后,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十一、房屋租賃費和裝修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可否全額抵扣稅款?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企業房屋租賃及裝修費進項稅額抵扣按以下形式處理:

(1)不動產租賃費,或所租不動產維修費的進項稅額,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可全額一次性抵扣;專用于上述項目的,不得抵扣。

(2)自有不動產裝修,兼用于上述項目且超過不動產原值50%,為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兩年全額抵扣;

(3)自有不動產裝修,兼用于上述項目且未超過不動產原值50%的,其進項稅額全額一次性抵扣;

(4)自有不動產裝修,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三十二、異地出租不動產預繳稅款需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四條規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因此企業異地出租不動產不需辦理外管證,到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時,需進行異地稅源登記,登記時需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社會信用代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如無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需提供該單位負責人身份證。預繳時還需提供租賃協議,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三十三、殘疾人提供服務免稅問題?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六項規定,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具體按以下意見處理:(1)必須是殘疾人本人提供的服務;(2)需提供國家認可的殘疾證件;(3)殘疾人注冊公司提供的服務,或者公司雇傭的殘疾人員工提供的服務,不得免征增值稅。

三十四、總分機構間貨物調撥是否視同銷售?

答: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調撥貨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十五、地稅局支付的個稅手續及車船稅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取得貨物、勞務、服務收入,如無政策規定屬于不征收增值稅或者免征增值稅收入,都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稅務部門支付的代征稅款手續費收入,應按“商業輔助服務--經濟代理服務”征稅。

三十六、火車站及航空公司退票費是否要交增值稅?

答:應征增值稅。按照交通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三十七、某外地企業在本地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如何納稅?

答:總局明確之前,暫按以下原則處理:在土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一般計稅預征率3%,簡易計稅預征率5%),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和開具發票。

三十八、農民出租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可否免征增值稅?

答:在總局明確前,暫參照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三十九、電信業運營商個人代理人可否匯總開具發票?

答:對代辦電信業務且月代理費收入3萬元以下(不含稅)的個人代理人,可比照保險業代理人,由運營商縣公司統一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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