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平穩運行,現將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停止執行時間另行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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