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偷稅和出口退稅騙稅,看起來似乎是風馬牛不相及,然而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中的道道還真是非常大,有時候,確定企業是偷稅還是騙稅,真是一個問題。
一、說起出口退稅的騙稅,首先就要說下出口退稅的原理。
所謂出口退稅,其實就是把出口商品所含的增值稅全部退還給企業,讓商品能無稅一身輕的出口,好更容易參加外國市場的價格競爭。
比如一個100萬(不含稅,下面都默認是不含稅)商品,企業買進來時付給上家117萬,其中17萬是增值稅(增值稅率17%),然后企業就取得了17萬的進項留抵專票,如果想讓這個商品無稅進入外國市場競爭,則需要按照增值稅率,退給企業交的17萬的增值稅。
當然,在實際執行的時候,由于各種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按照商品對應的增值稅率來退的稅,比如上面例子里,可能就會按照13%退稅率,這樣就退給企業13萬,而企業等于是交給了國家17-13=4萬,企業為了購進這個商品相當于共付出100+4=104萬,這也就是企業商品成本。
上面說的是企業沒有在國內賣貨的情況下,而對于生產型企業退稅來說,按理也一樣是應該把出口商品中所含的對應的原材料、水電、設備等進項退還給企業。但是,由于這些進項分開算基本上非常麻煩,于是國家通過測算式,直接算一個稅負率。
比如出口100萬的商品,通過測算,其中耗用的原材料水電等對應的增值稅為13萬,也就是100萬商品中原材料等增值稅進項率為13%,也就是退稅率13%,即出口100萬商品,把其中含的已經在購進原材料等時上交給國家的13萬進項稅再退給企業,這樣一來,企業商品出口,就達到了無增值稅的程度。
當然,這里的退稅率13%其實還受其他因素影響,這里就不展開了。
而如果企業一方面要退稅,另一方面,企業在國內又賣貨要交稅,這時候,就會把要交的稅和要退的稅互抵,抵完如果還有要交的稅就補交,如果抵完,還有要退的稅,就把余額退稅。
當然,我國的出口退稅其實算不上完全把進項退回,這里就也不說了。
二、騙稅與偷稅的定性
上面說了下出口退稅的原理,下面以例子來分析,出口退稅下的偷稅與騙稅,一般來說,所謂偷稅,直白點,就是少從自個腰包里拿錢交給國家,而所謂騙稅,就是從國家口袋里把錢拿走。
例1,企業當月購進原材料200萬,產品400萬內銷,200萬出口,稅率17%,退稅率13%,無其他事項。
按照出口退稅公式計: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200*(17%-13%)=8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00*17%-(200*17%-8)=42萬元。
我們假設企業申報后,稽查查出企業出口退稅提供的200萬原材料發票中有100萬是上家虛開的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及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對于不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的貨物出口視同內銷補稅。
這時候,還原計算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17%-13%)=4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00+100)*17%-(100*17%-4)=72萬元。
很明顯的,企業少繳增值稅=72-42=30萬元。
這時候,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條的規定,企業通過虛開進項發票,并虛假填報增值稅申報表(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所以完全符合偷稅要件。
同時,由于此時,并未將國庫里的錢騙出到自己口袋,所以,定偷稅明顯比定騙稅要合適的多。
當然,上面說的例子其實是極度簡化了的,便于大家理解而已,而如果我們把數字稍改一下,則結果可能就又不一樣了。
例2,企業當月購進原材料200萬,產品100萬內銷,200萬出口,稅率17%,退稅率13%,無其他事項。
按照出口退稅公式計: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200*(17%-13%)=8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17%-(200*17%-8)=-9萬元,應退稅9萬元。
我們假設企業申報后,稽查查出企業出口退稅提供的200萬原材料發票中有20萬是上家虛開的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及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對于不符合出口退稅條件的貨物出口視同內銷補稅。
這時候,還原計算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80*(17%-13%)=7.2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20)*17%-(180*17%-7.2)=-3萬元,應退稅3萬元。
也就是說,這時候是多退稅=9-3=6萬元。
同樣是出口退稅,同樣是進項發票是虛開,可能有時是偷稅,有時卻是騙稅。(注:其實上面例子還涉及虛開專票,如果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把偷、騙與虛開結合來看,這里為了方便理解,就不展開虛開的問題。)
三、出口騙稅的刑法適用問題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條款看,雖然說刑法對于騙稅規定了兩種情況,一種定偷稅,一種定騙稅,但是大世認為,刑法該條款的表述和上文中對偷稅與騙稅的分析相比,明顯歧義非常大。
一般來說,偷稅罪的確定,是應繳而未繳,而騙稅是已經繳納入國庫,然后再從國庫退回。而上面刑法字面的意思,指已經入國庫再退也可能是偷稅,很明顯的與一般偷稅的定義不符。
當然,也可能是寫刑法的人不懂騙稅,本來想表述的是前面大世所寫的兩種不同情況下偷稅和騙稅的適用,結果表述錯了。
另外,就是對于采取騙稅手段,結果沒有實際取得騙稅款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七條規定:“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這里的沒有取得退稅款大世認為,應不包括前文第二項偷稅情況下,沒有退稅款的情形,而應僅指因各種特殊情況,如企業采用騙稅手段后,稅務機關暫停退稅,然后查出,從而使得騙稅未遂。
總結:出口退稅中的騙稅,到底是定性偷稅還是騙稅,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不能一概就認定為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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