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7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的一聲槌響震動了整個律師業(yè):因為受委托的律師失職,導致客戶被騙走1億元資金,3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審判令賠償客戶800萬元損失,并返還100萬元律師費。這是國內律師行業(yè)迄今為止遭遇的最為高昂的賠償。“打錯一起官司,律師賠得傾家蕩產”不再是危言聳聽,律師業(yè)巨大的執(zhí)業(yè)風險引發(fā)了極大的關注。
請了律師先行“摸底” 上億投資還是被騙
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準備與北京金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合作開發(fā)紫宸苑住宅小區(qū)項目。為查清對方底細,燕化公司聘請北京市嘉華律師所作為法律顧問展開調查。在一番審查之后,嘉華律師所作出了結論:項目確實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這才放心地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億元項目轉讓費,買下了紫宸苑住宅小區(qū)項目。作為對法律顧問的回報,燕化公司向嘉華律師所支付了100萬元的高額律師費。可到了2002年5月,燕化公司驚訝地發(fā)現(xiàn)在紫宸苑住宅小區(qū)項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開始施工建設。燕化公司展開了緊急調查,結果讓他們震驚不已: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項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個億被人憑空騙走!
燕化公司報警后,這起驚天大騙局的真相被揭開:原來金晟公司的一個股東確實簽訂過紫宸苑項目的轉讓協(xié)議,還私自上報立項申請,騙取了北京市計委對該項目的批復。但因為一直沒支付轉讓款,金晟公司的3個股東最終退出了項目。紫宸苑項目被轉讓給了別人。可在此情況下,金晟公司劉國利等人還打著紫宸苑項目的名義,憑借失效的規(guī)劃文件,與蒙在鼓里的燕化公司簽訂繼續(xù)開發(fā)紫宸苑項目的協(xié)議,詐騙燕化公司人民幣1億元。目前,劉國利等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警方至今發(fā)還了燕化公司2140多萬元人民幣,但仍有8000萬元投資沒追回。
法院認定律師有重大過錯 賠償全國最高
這個億元騙局其實并非天衣無縫,但燕化公司花百萬元請來的法律顧問———嘉華律師所卻沒能識破。按規(guī)定,從事房地產開發(fā),首先要取得房地產開發(fā)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也要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但嘉華律師所既沒對紫宸苑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狀況進行審查,也沒對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資質等級進行審查。在燕化公司被騙之前1個月,組成金晟公司的3家股東公司就一致聲明退出紫宸苑項目,并已向朝陽區(qū)計委遞交了終止項目開發(fā)的請示。而嘉華律師所僅僅依據失去效力的市計委批復,就認定了金晟公司仍擁有紫宸苑項目。
受騙的燕化公司認為嘉華律師所的律師在法律服務工作中,敷衍了事,造成巨額損失,已構成嚴重違約。因為嘉華律師所已向北京市司法局主動申請注銷,燕化公司一紙訴狀將原嘉華律師所的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律師費100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但被告的合伙人仍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他們表示受委托后到金晟公司了解情況、審查大量的文件,做了大量艱苦的工作,已經履行了《委托協(xié)議》。
法院最終支持了燕化公司的訴求,認定嘉華律師所提供法律服務時存在重大過錯,履行《委托協(xié)議》義務不符合約定,對燕化公司支付1000萬元定金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shù)倪`約責任。考慮到燕化公司自身也有失察之責,法院判決3名合伙人共同賠償燕化公司800萬元,并返還100萬元律師費。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了解到,3名律師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價賠償顯執(zhí)業(yè)風險 律協(xié)統(tǒng)一給律師買保險
在普通人看來,律師行業(yè)的高收入令人羨慕,但律師業(yè)的高風險卻往往不為人所知。這例800萬元的“天價”賠償令不少律師業(yè)業(yè)內人士感到“震驚”。
在過去,因遺失重要證據、泄露商業(yè)秘密、超越代理權限,律師被委托人告上法庭的事情偶有發(fā)生。但通常案子的標的只有幾萬元或十幾萬元,判賠上百萬的案子鳳毛麟角。法律人士分析認為,如今,律師在以法治為主要特征的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相應的執(zhí)業(yè)風險也越來越高。在現(xiàn)代企業(yè)中,律師提供的專業(yè)調查分析和專業(yè)判斷已成為企業(yè)決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據。如果律師的工作過程或者工作結論出現(xiàn)錯誤,就可能面臨高額賠償?shù)娘L險。所以,律師業(yè)的“天價賠償”時代可以說才剛剛開始。
而在另一個案件中
孫某以其母經北京某律所見證訂立的遺囑,在繼承訴訟中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其未能依其母的遺囑享有相應繼承份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律所賠償其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
某律所認為其事務所依據律師法及相關辦案細則指派適格的律師盡職盡責的承辦完成了委托事項,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的事項發(fā)生。孫某在繼承訴訟中沒有得到支持,系因為其沒有合理使用訴權,且在一審判決后自行放棄上訴權利所致,與該所的見證行為無關,故不同意孫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2010年3月20日,孫某之母李某(甲方)與某律所(乙方)簽訂《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李某律師見證的相關事宜。乙方的代理權限為:為李某立遺囑見證。后某律所指派其律師至李某所住醫(yī)院為李某出具《見證書》及遺囑,在該份遺囑中寫明:我(李某)自愿將北京市宣武區(qū)紅線胡同33號房屋中我享有的全部份額中的50%,在我去世后由我的次女孫某繼承,其他子女均不得對此份額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干涉。李某于2010年4月17日去世。后孫某之兄弟姐妹以孫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繼承京市宣武區(qū)紅線胡同33號房屋,該次庭審中,孫某向法庭出示了李某2010年3月20日的遺囑,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0)宣民初字第803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對于孫某提交的見證遺囑寫明:
該份遺囑存在以下瑕疵點:
1、由兩位執(zhí)業(yè)律師簽字并加蓋北京市某律所公章確認的見證書中載明的李某訂立醫(yī)院的名稱為北京市普祥腫瘤醫(yī)院,這與被繼承人李某住院治療的醫(yī)院名稱北京市大興區(qū)普祥中醫(yī)腫瘤醫(yī)院明顯不一致,本院無法確認由律師進行見證訂立遺囑的李某是否為本案的被繼承人李某;
2、出庭的見證律師劉某不接受當事人的詢問,另一位見證律師王某未出庭陳述事實并接受詢問…
3、立遺囑人身份的核實確認系進行見證遺囑的前提要件…兩位執(zhí)業(yè)律師僅憑提前打印的人口信息表如何確認李某的真實身份…見證律師如何確認李某的身體狀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4、見證律師稱該遺囑系在醫(yī)院為李某制作談話筆錄后,回到律師所打印…但該份由執(zhí)業(yè)律師打印的遺囑存在諸多不嚴謹之處;綜合以上見證遺囑存在的瑕疵點,法院對此遺囑效力不予確認,基于此,判決結果為:北京市宣武區(qū)紅線胡同33號房屋按照法定繼承由案外人孫某博、孫某玲共有,孫某獲得房屋補償款。
庭審中,就孫某要求某律所賠償25萬元的依據,孫某認為:涉訴房屋評估價值為180萬,如果某律所所出具的見證遺囑有效,其可以獲得母親李某50%的份額,即可以獲得72萬元的房屋補償,而其現(xiàn)只獲得47萬元的補償,故差額25萬元,是由于某律所錯誤造成,故某律所應予賠償。現(xiàn)孫某堅持訴訟請求,某律所持辯稱理由不同意孫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決: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市某律所賠償孫某二十五萬元。
二、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北京市某律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一中民終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委托律師做見證人,更多是出于律師是掌握法律知識、具有專業(yè)技能的法律從業(yè)人員,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立遺囑人服務,使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要求的考慮。被上訴人孫某的母親李某委托某律所為其立遺囑見證,其目的顯而易見,即通過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使自己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從而使孫某在其去世后能順利繼承其所有的北京市宣武區(qū)紅線胡同33號房產份額的50%。某律所作為專業(yè)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明知李某的合同目的,該所有義務為李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李某與某律所簽訂的《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約定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權限為:為李某立遺囑見證,現(xiàn)某律所不能證明“為李某立遺囑見證”只是對李某在遺囑上簽字、蓋章行為的真實性進行見證,也不能證明該所已告知李某“為其立遺囑見證”的含義是僅對其在遺囑上簽字的行為見證而非對遺囑見證。原審法院作出某律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制作遺囑并出具見證書,應當對遺囑效力負有直接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律師見證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的作證,就在于見證律師還擔負著對見證事物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存在審查義務。
孫某不能按照遺囑繼承李某遺產的原因在于某律所指派的律師在為李某制作遺囑并出具見證書的過程中,未盡職責,致使李某所立遺囑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存在瑕疵,據此瑕疵,法院對李某所立遺囑效力不予確認,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平均分割遺產。某律所的行為存在過錯,亦違反代理協(xié)議確定的義務。因此,該所應當對孫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應限于孫某因遺囑效力未被法院確認而減少的份額。
孫某雖與某律所未有直接法律合同及委托代理關系,但孫某作為李某所立遺囑的直接受益人,在其母親李某去世后,其有權就其所受損害提起訴訟。
裁判解析
律師見證是律師非訴訟法律業(yè)務的一種,常見于合同見證和遺囑見證。對于律師見證制度,我國尚無明確的立法規(guī)定。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限制地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僅可以作為律師辦理見證業(yè)務的參考,從立法層次上講,只有個別地方如上海、廣東等地的規(guī)章對此有相應的規(guī)范調整。
依通說,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法律行為。作為見證業(yè)務之一的遺囑見證也同樣如此。
律師見證應遵循自愿、真實、合法三大原則。首先,律師見證必須經當事人自愿申請、委托律師進行。其次,律師要審查被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是否真實可靠,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介紹的情況是否足以證明是客觀存在的,如資料不足,津師應進行必要的調查,掌握準確情況,以正確見證。其三、律師辦理見證要審查當事人所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是否屬于國家強制要求以其他證明形式證明的事件,只有合法且屬于非國家限制范圍內均事項律師方能辦理見證。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限制地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第2條也規(guī)定:法律工作者辦理見證必須當場目睹或親自調查核實,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和行為能力,申請事項及所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并主動開展法律咨詢、代書和審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幫助當事人完善其法律行為,然后方可以法律服務所的名義予以證明。
本案中,李某與某律所簽訂的《非訴訟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注明的委托事項為:代理李某律師見證的相關事宜,代理權限為:為李某立遺囑見證。因此,某律所是僅對李某在遺囑上簽字真實性進行見證,還是對李某立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見證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依據上述相關理論及規(guī)范,律師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遺囑見證服務時,應當審核委托人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及真實性,實際上已經排除了僅對簽名的真實性見證的可能性,律師還需要對所見證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從當事人的行為目的出發(fā),律師與普通公民都有權利作遺囑的見證人,之所以選擇律師作為見證人是出于對其專業(yè)知識的信賴,律師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立遺囑人服務,使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要求的考慮。被上訴人孫某的母親李某委托某律所為其立遺囑見證,其目的顯而易見,即通過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使自己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從而使孫某在其去世后能順利繼承其所有的北京市宣武區(qū)紅線胡同33號房產份額的50%。某律所作為專業(yè)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明知李某的合同目的,該所有義務為李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對律師在見證過程中應盡的義務進行約定?對律師見證的要求,已經超過了“見證”的范圍,“見證”兩字已經不足以涵蓋此項業(yè)務的要求,律師承受的風險較大,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優(yōu)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負擔簽名的真實性見證的義務。本案中某律所不能證明該所已告知李某“為其立遺囑見證”的含義是僅對其在遺囑上簽字、蓋章行為的真實性進行見證,而不包括對遺囑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見證。
現(xiàn)某律所指派的律師在為李某制作遺囑并出具見證書的過程中,未盡職責,致使法院生效判決對李某所立遺囑效力不予確認,該所違反了合同義務,應當對遺囑受益人蒙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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