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4號 2. 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 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最新:按照《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3. 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為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4.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5.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7號 6.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7號 7.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2016年第18號 8.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4號 9.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4號 10.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4號 11.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4號 12.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14號 13.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 14.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5.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39號 16.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7.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8.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19.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20.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2 21.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39號 22.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23.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9號 24.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69號 25.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
?2016-2024 南昌嘉博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贛ICP備2024037421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