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委員會
稅牛網--南昌嘉博稅務所提醒您關注自己企業的“營改增”改制中的涉稅風險!
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所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自此,營業稅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覆蓋全國所有行業。本次營改增是1994年迄今影響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在稅收原理、計量方法、納稅義務認定、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稅制轉換會對2016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產生較大影響。
本提示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參考,不能替代相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提示中所涉及審計程序的時間、范圍和程度等,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風險導向原則以及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確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針對稅制轉換對2016年度當期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北京注協稅務咨詢委員會建議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對如下六個風險點予以特殊考慮。
一、營改增前后跨期發票抵扣風險
(一)營改增企業
對于本輪營改增納稅人而言,有可能存在兩方面問題:
1.進項稅額抵扣不合規。有的營改增企業于2016年4月30日前采購商品并投入使用,但要求銷售方提供2016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此認證抵扣銷項稅額。
該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抵扣進項或將此進項予以轉出。
2.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不合規。營改增企業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了服務,應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營業稅發票。為使購買方(原增值稅企業)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營改增企業于2016年5月1日后才開具專用發票。
該行為屬于未按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存在極大的稅務行政處罰風險。
(二)增值稅企業
對于原增值稅企業而言,與上述情形相對應,也存在兩類問題:
1.企業納稅義務于4月30日前已經產生,為讓對方在營改增后增加進項,故延至5月1日后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行為屬于未按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存在極大的稅收行政處罰風險。
2.已接受營改增企業于4月30日前提供的服務,為了增加進項,要求營改增企業延至5月1日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此抵扣。
該行為應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點第七款規定,對于營改增企業在營改增前已產生了納稅義務的,應在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非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對于取得的專用發票,同樣應在專用發票認證后作進項稅額轉出。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需對5月1日前后的交易事項實施截止測試。應結合相應采購合同以及入庫驗收單的審查,確定被審計單位5月1日之后認證的專用發票是否符合增值稅管理規定;對被審計單位5月1日之前發生的購進業務,在5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的,應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取得不合規增值稅發票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對發票開具的某些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納稅人應嚴格遵守。公告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取得建筑業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應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銷售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應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對于納稅人以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的,稅務機關在檢查時會要求企業作進項稅額轉出并予以處罰。因此,注冊會計師在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應關注企業所取得發票的開具細節。如果發現存在上述問題,應提請被審計企業更換發票或進項稅額轉出,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相應納稅調整。
在稅制轉換期,基于方便納稅人的特殊考慮,對于原營業稅發票的使用時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規定:“原營業稅發票原則上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基于上述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關注企業取得的營業稅發票日期。如為不合規票據,則存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風險。注冊會計師應及時提請企業更換發票,或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相應調整。
2016年12月3日,財政部出臺《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以下稱22號文),對增值稅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
(一)本輪營改增企業
營改增前,建筑、金融等行業普遍存在較大金額的“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的貸方余額(以下簡稱“營業稅貸方余額”)。此部分貸方余額,一部分是應交未交營業稅,另一部分是稅法和會計核算差異形成的時間性差異。在22號文出臺前,對于該部分貸方余額,企業的處理方式均不相同。有的企業掛賬,有的企業將應交營業稅調整為應交增值稅,有的企業參照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營業收入及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進行追溯調整。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對于營業稅貸方余額應全面了解分析,根據是否形成了營業稅納稅義務進行區分,并按照22號文的要求處理。
如果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營業稅貸方余額,屬于應交未交營業稅,應提請被審計單位及時補繳,在稅制轉換時無需進行賬務調整。
對稅法和會計核算差異形成的貸方余額,根據22號文規定,應按如下方式處理:企業營改增前已確認收入,但因未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企業應在確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并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
(二)原增值稅企業
22號文規定:自2016年5月1日開始,原增值稅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將5月1日至12月31日間發生的,原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核算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調整至“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五、納稅主體及計稅方法的變化及涉稅風險
2016年度出臺了大量的營改增相關法規,建議對以下在納稅主體及計稅方法方面發生的變化予以重點關注:
(一)營改增后,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企業間無償資金借貸,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 2016年8月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五條明確提出,企業轉讓限售股的所得,應繳納增值稅,并按限售股的不同形成原因分別計算其轉讓成本(買入價)。
(三) 2016年1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點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2017年1月6日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上述納稅主體的2017年7月1日(含)以后執行。
六、稅制轉換期的重復納稅風險
稅制轉換期間,下面一些特殊經濟業務,容易被忽視而導致重復交稅,注冊會計師審計中應予以專注。
(一)四類預收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下的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筑業勞務、提供租賃業勞務四類業務,無論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只要在4月30日之前發生了預收款,則納稅義務即已發生,無論發票開具時間是否在5月1日后,均應繳納營業稅。如在4月30日之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確認會計收入,也不再重復繳納增值稅。
(二)一次性預收業務
企業在年初一次性預收當年全年的租賃款,全額開具了營業稅發票,按規定企業應一次性繳納營業稅。有的企業實際執行中按月確認會計收入并分月申報計算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后則繳納增值稅。對此,注冊會計師應提請企業按規定補繳營業稅和相關的滯納金,并申請退回已交增值稅。
稅牛網--財稅專業服務平臺!我們提供公司注冊、公司變更、公司注銷、資質代辦、商標代理、代理記賬、納稅申報、會計培訓、財稅內訓、財務審計、稅務鑒證、財務顧問、財稅咨詢、稅收籌劃等專業服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您的事業發展保駕護航!
?2016-2024 南昌嘉博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贛ICP備2024037421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