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券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2、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具體內容: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
具體內容: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給見義勇為者的資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25號)。
具體內容: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5、救災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
具體內容:自2013年4月20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人民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自2014年8月3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2.居民身份證。
6、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
具體內容: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7、一次性補償(安置)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具體內容: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8、國際公約協議免稅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9、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具體內容: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0、個人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具體內容: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1、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具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12、其他自然災害受災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具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13、外籍專家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具體內容: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4、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具體內容: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5、外交代表、領事官員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16、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
具體內容: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7、有獎發票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
具體內容: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8、取消農業稅從事“四業”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
具體內容: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9、舟曲災后恢復重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具體內容:自2010年8月8日起,對災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搶險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搶險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0、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
具體內容: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21、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
具體內容: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2、工傷保險待遇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具體內容: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23、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2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25、保險賠款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五、保險賠款
2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27、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具體內容: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28、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具體內容: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9、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具體內容: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0、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和《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具體內容:凡符合《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所列的六類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視力殘疾屬于盲類別的;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屬于二級(含二級,下同)以上級別的;肢體殘疾屬于二級(中度)以上級別的(身體正常發育的侏儒除外):精神殘疾屬于中度(二級)以上的;智力殘疾屬于中度以上智力水平以及孤老人員和烈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31、個人轉讓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具體內容: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32、個人無償受贈或繼承不動產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具體內容: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具體內容: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34、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具體內容: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35、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
具體內容: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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