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進項稅額抵扣業務匯總
稅牛網 譚任輝
財稅(2016)3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這些項目可以抵扣 ( 條件:要與生產經營有關)
1、水費(13%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條例及細則、財稅〔2009〕9號、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電費(17%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3、購入辦公用品(17%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4、修理費(17%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5、飲用桶裝水(17%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6、宣傳用品(17%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7、低值易耗品(17%或3%)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8、差旅中的住宿費(6%或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9、廣告費(6%或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10、咨詢費(6%或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11、租賃費(有形動產)(17%或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12、租賃費(不動產)
(1)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11%
(2)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5%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6號
13、培訓費(6%或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14、會議費(不含住宿費、餐費、外購會議用品)(6%)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15、高速公路通行費(3%)
政策依據:財稅〔2016〕86號
16、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5%)
政策依據:財稅〔2016〕86號
17、取得固定資產(動產)(17%或3%)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5號
18、取得固定資產(不動產)
根據購進服務及貨物確定可以抵扣的稅額,注意分期抵扣規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5號
19、財產保險費(6%)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20、物業服務費(6%或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21、勞務派遣服務(派遣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6%或5%)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47號
22、購進的農產品(13%)
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
23、取得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票(3%、5%)
例外:小規模納稅人出租、銷售不動產代開專票適用的征收率為5%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國稅發〔2006〕156號
序號 |
項目 |
可抵扣的稅率 |
文件依據 |
1 |
水費 |
3%或13% |
增值稅條例及細則、財稅〔2009〕9號、總局公告2016年54號 |
2 |
電費 |
17%或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
3 |
辦公用品 |
17%或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
4 |
修理費 |
17%或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
5 |
飲用桶裝水 |
17%或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
6 |
宣傳用品 |
17%或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
7 |
低值易耗品 |
17%或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
8 |
差旅中的住宿費 |
6%或3% |
財稅〔2016〕36號 |
9 |
廣告費 |
6%或3% |
財稅〔2016〕36號 |
10 |
咨詢費 |
6%或3% |
財稅〔2016〕36號 |
11 |
租賃費(有形動產) |
17%或3% |
財稅〔2016〕36號 |
12 |
租賃費(不動產) |
17%或5% |
財稅〔2016〕36號、總局公告〔2016〕16號 |
13 |
培訓費 |
6%或3% |
財稅〔2016〕36號 |
14 |
會議費(不含住宿費、餐費、外購會議用品) |
6%或3% |
財稅〔2016〕36號
|
15 |
高速公路通行費 |
3% |
財稅〔2016〕86號 |
16 |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
5% |
財稅〔2016〕86號 |
17 |
取得固定資產(動產) |
17%或3%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5號 |
18 |
取得固定資產(不動產) |
11%或5%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15號 |
19 |
財產保險費 |
6% |
財稅〔2016〕36號
|
20 |
物業服務費 |
6%或3% |
財稅〔2016〕36號
|
21 |
勞務派遣服務(派遣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
6%或5% |
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47號
|
22 |
購進的農產品 |
13% |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 |
23 |
取得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票 |
3%或5% |
財稅〔2016〕36號、國稅發〔2006〕156號 |
二、這些項目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是不可以抵扣的。
1、交際應酬費、非公務活動的差旅費
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
3、免征增值稅項目
4、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動產或在建工程及所耗用的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6、貸款服務
7、餐飲服務
8、居民日常服務
9、娛樂服務
10、旅客運輸服務
三、增值稅抵扣時,要取得這些扣稅憑證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目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有: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取得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
5、農產品收購發票、銷售發票;
6、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備注: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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