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過程中,常常發生各種旅游支出,實務中究竟應如何進行財稅處理,究竟能否在增值稅進項抵扣和所得稅前扣除?下面試著為大家進行匯總分析。
企業在業務招待活動中可能涉及招待客戶或企業外部相關業務人員旅游的情況,如下面案例:
A公司邀請潛在客戶來公司考察,為表達誠意,不僅為客戶安排了當地五星級酒店住宿,還安排在當地景點旅游。共計花費2萬元,取得住宿費發票、景點發票和餐飲發票三類票據。
1、會計處理
該案例中的住宿、旅游和就餐均屬于典型的業務招待行為,應計入業務招待費。
2、增值稅進項處理
按照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業務招待行為屬于增值稅認定的個人消費行為,即使取得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
3、企業所得稅處理
按照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度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實際發生額的60%雙重限額。
B公司為促進銷售,制定了經銷商獎勵政策,達到標準的經銷商可以選派一名員工在年末享受公司組織的歐洲旅游一次。B公司通過旅行社組織并取得旅行社開具的發票。
1、會計處理
該案例中的旅游獎勵屬于銷售獎勵政策,應計入銷售費用。
2、增值稅進項抵扣
該案例不屬于不能抵扣進項的情況,因此只要取得旅行社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可以抵扣進項。但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旅行社來講,可能開具多種發票:
——放棄差額征稅,全額繳納6%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
——按照旅行社差額征稅規定差額繳納6%增值稅,使用開票系統差額開票功能開具差額交稅專票或普票;
——享受差額征稅,交稅部分開具專票,免稅部分開具普票。
對于下游B企業來講,需要關注不同發票對下游增值稅的不同影響。
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既然屬于合理發生的銷售費用,自然可以在所得稅前正常扣除。由于這既不屬于廣告費也不屬于業務宣傳費,因此不受15%限額限制。
C公司春季安排公司全體員工周末赴周邊景點春游,由于是自行組織,取得的是交通費發票、門票和餐飲發票等。
1、會計處理
這種集體活動帶有明顯的職工福利性質,因此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但實務中爭議頗多,集中在兩個地方:
(1)究竟是不是職工福利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內容,似乎沒有直接列出旅游費用,因此很多人認為未直接列支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這是錯誤的理解,職工福利費從來沒有說是正向列舉,而是對其性質的界定,只要符合福利性質就屬于職工福利費。
(2)屬于個人消費范疇
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規定,旅游費用被歸為個人消費,因此不能將個人消費列入公司支出。
我們認為,集體春游不同于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的私人活動,帶有強烈的企業管理特點和企業文化特點,對于促進員工凝聚力有很好的作用,同樣也是對員工緊張工作的一種放松,應歸入職工福利費范疇。
2、增值稅進項抵扣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職工福利費中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
3、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也是爭議頗多,反對列支的如吉林地稅,同意列支的如寧波和蘇州地稅。我們的建議是如果當地稅務機關無明確反對政策,企業直接列支職工福利費扣除即可。
D公司每年年會評選出優秀員工后給予旅游獎勵,今年的獎勵旅游是泰國七日游。公司通過旅行社安排并取得旅行社發票。
1、會計處理
由于針對內部員工獎勵,而且不是針對所有員工,而是評選的優秀員工,因此不能歸入職工福利費,應屬于工資薪金中的非貨幣獎金性質。
2、增值稅處理
既然屬于工資薪金的非貨幣獎金,進項稅不能夠抵扣。當然也可以有另外一種理解,進項稅抵扣后視為公司以購進產品或服務無償贈送員工,需要視同銷售處理,但實務中實在沒必要這么麻煩。
3、企業所得稅
既然是非貨幣獎金,所得稅前可以列支扣除。
4、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文件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雖然文件中針對的是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但推而廣之其他優秀員工獎勵旅游應一并處理為代扣個稅。
企業中高管常常也會因各種原因出行,但需要特別區分是旅游還是因公考察或出差,尤其是境外較大額度費用。
如果是高管個人旅游,應按照第四部分內部獎勵型旅游處理,計入工資薪金并代扣個稅;如果是高管因公考察,應該計入差旅費用,且相關支出可以憑借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企業所得稅前也可以正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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